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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财政政策话您知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根据湛府办 [2004]39 号、粤财工 [2007]170 号、湛府函 [2007]414 号文规定,种粮直补的对象为湛江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且年播种面积共 15 亩以上(含 15 亩)的种粮农民(含承包土地种植水稻的种粮专业户)。 2007 年的标准为每亩每年补贴 25 元,其中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每亩每年 12.5 元、 7.5 元、 5 元的比例共同负担。

  二、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根据粤财工 [2007]122 号文规定,充分考虑农资增支对种粮农民的影响,对播种水稻的种粮农民按核定的播种面积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省有关部门核定。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一次性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面积的汇总和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综合直补资金的拨付、审核与监督。

  三、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根据粤财工 [2007]202 号文规定,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的对象其中之一为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远洋渔业企业。油价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逐级下达。补贴对象的资格审定由各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对象按中央、省财政下达的补贴标准进行发放。

  四、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根据粤财农 [2007]321 号文规定,我市能繁母猪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承保,保费每年每头 60 元(其中财政负担 48 元,养殖户负担 12 元),保险金额为每年每头 1000 元。

  五、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根据粤财农 [2007]4 号文规定,自 2007 年起,对经核定并纳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财政按每年每人 600 元的标准扶持 20 年。在充分尊重水库移民意愿的前提下,重点扶持移民危房改造、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道路、饮水安全、供电、小型农田水利、通讯、生态建设和环保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移民的职业劳动技能培训等。

  六、农村安居工程。根据粤财农 [2004]286 号文规定,为扶持边远山区、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至今仍居住在残危房、茅草房和泥砖房的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对符合条件并且纳入省或市危房改造年度计划的贫困户,自 2007 年起,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户 5000 元。

  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根据湛府 [2007]11 号和粤民保 [2008]8 号等文件规定,从 2007 年起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差不低于 40 元 / 人 . 月; 2008 年起按每人每月 15 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即农村低保对象人均补差不低于 55 元 / 人 . 月。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根据湛府函 [2006]423 号、粤财社 [2008]7 号等文件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为:省级 35 元 / 人 . 年;市级 9 元 / 人 . 年。

  九、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根据湛府办 [2006]51 号文规定,从 2006 年秋季起,在全市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费对象:凡本市农业户口(含城镇农业户口)、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标准:各县(市、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小学每生每学年 288 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408 元。各县(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80% ,县财政负担 20% ;各区所需经费由省负担 40% ,市、区财政负担 60% 。

  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粤府 [2007]92 号文件规定,从 2007 年秋季开学起,建立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包括:

  1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省各普通高校(不含部属院校,计划单列市普通高校,下同)全日制本专科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我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为在校生的 3% ,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3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普通高校资助面为在校生的 20% ,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 1500 元,资助期为两年。

  4 、国家助学贷款。对应届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单位服务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由省财政代偿。

  十一、县通镇公路建设补助。根据粤交办函 [2002]1172 号文件规定,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公路局调查核实,由省交通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山区县通镇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省财政补助标准为:省核定原已补助但仍需完善的县通镇项目,全路段改造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公里补助 35 万元,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公里补助 45 万元;分段、分车道或局部改造的,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补助 50 元,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补助 70 元。市级财政资金配套补助每公里 10 万元。

   十二、镇通村公路路面硬底化建设补助。根据粤交规 [2005]516 号、湛府函 [2006]492 号等文件规定,从 2005 年开始,省财政对山区和东西两翼(非老区)镇通村路面硬化建设每公里补助 15 万元;从 2006 年起,市财政对已批准列入计划的镇通村委会硬化公路建设每公里补助由原来补助 2 万元提高到 3 万元